案件 2002年,江苏无锡市振生针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勇被检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需服用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名为“甲磺酸伊马替尼片”的药,药品的售价高达23500元一盒。2004年6月,陆勇偶然了解到印度生产的仿制“甲磺酸伊马替尼片”药,药效几乎相同,但一盒售4000元。2004年9月,“团购价”已经降到了每盒200元左右。陆勇开始服用仿制“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并于当年8月在病友群里分享了这一消息。随后,很多病友让其帮忙购买此药,人数达数千人。2014年7月21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银行卡管理”和“销售假药”为罪名,将陆勇公诉至沅江市法院。2014年12月,陆勇委托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张宇鹏两位律师为其辩护。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请求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法院当天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2015年2月15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就陆勇销售假药一案公开审查,张青松、张宇鹏律师出席并发表陆勇无罪的辩护意见。2015年2月27日,湖南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涉嫌“妨害银行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做出终决定,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刑事律师负责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利益。河源刑事律师免费咨询
案例1赵某出资雇请钱某去“教训一下”罗某。钱某与李某一起进入罗某家,钱某见床上有一人睡觉,认为是罗某,遂持硬木棒乱击,将其打得不能动弹。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个板凳,朝该人头上猛砸几下。当晚,罗某家发生火灾,引起相邻数间房屋被烧毁。事后查明,当天罗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罗某患有心脏病的妻子张某,张某因遭受殴击(尸检证明身体伤情为轻伤、头部伤情为重伤),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并未死于火灾。但不能查明是何处伤情引发心脏病。问题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钱某、李某三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本案中,钱某、李某系共同正犯,二人已经实施了用木棍殴打、用板凳砸头的行为,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有被害人心脏病被引发这一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不异常,未能中断二人的行为与张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钱某与李某的行为与张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由于钱某主观上系伤害故意,故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李某主观上系杀人故意,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主观上系伤害的教唆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揭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律师咨询电话刑事律师需要与被告人建立信任和合作的关系。
刑立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派出所不给立案如何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而且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司法机关接到的案件有单位和公民个人在发现犯罪案件时向司法机关的报案、有被害人的控告,还有犯罪案件的有关知情者的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上述报案、控告和举报的材料,应当立即开展工作,根据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管辖和分工的规定,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可能已经构成犯罪,需要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决定是否立案。如果认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决定立案侦查。比如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等侦查工作。如果认为没有构成犯罪,不属于犯罪案件,不当作犯罪案件处理的,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要求再进行一次审查,有关的司法机关应当会再审查一遍。二、派出所不给立案如何办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而且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附加刑包括四种:1罚金(注意和罚款的区别);2剥夺政体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只针对外国人)。
滕某与王某系公媳关系。滕某告诉同村董某,儿媳王某“只要是外人,都肯发生性关系”,并唆使董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董某遂答应去试试看。滕某又讲自己到时去“捉j”,迫使王某同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当晚,董某在王某房间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滕某随即赶至现场“捉j”,以发现王某与他人有j要将王某拖回娘家相威胁,并采用殴打等手段,强行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因生理原因,滕某的性侵行为未能得逞。问题滕某、董某是否属于性侵罪共同犯罪?试分析他们的行为。两人成立性侵罪的共同犯罪。(1)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2)董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虽系被害人自愿,但其行为是为滕某j王某提供便利条件,滕某以董某与王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为威胁手段,迫使王某与滕某发生性关系,而这是董某与滕某在事先就已预谋的,董某与王某的性关系属于为滕某的性侵行为提供便利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应当按照从犯的规定从宽处理。(3)滕某系性侵罪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之前,犯人被关在看守所;审判之后被定罪了,犯人一般被关在监狱(据反映,监狱比看守所条件好)。佛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律师有效辩护
刑事律师需要保护被告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河源刑事律师免费咨询
案情 2016年12月29日22时许,汪金星与张建华穿行新建的黄山北侧隧道至山口村侧出口北侧空地时,两人发生争执,汪金星从地上捡起石块多次猛砸张建华头部。汪金星认为张建华已经死亡后,用绳子将张建华的双手双脚进行捆绑后拖拉至附近一个土坑内,再用从隧道内捡取的铁锹将张建华掩埋,并将铁锹丢弃于黄山北侧隧道山口村侧出口处水池旁排水渠内,随后骑张建华的电动车逃离现场,并将该车丢弃。2017年4月2日,汪金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汪金星及其辩护人提出,汪金星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被迫交代杀人事实,因身心受到残害,大脑至今未完全恢复正常,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全部不属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金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勾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汪金星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经齐损失等情节,对汪金星判处极刑,可不立即执亍。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汪金星极刑,爱期2年执行,剥夺政体权利终身。 河源刑事律师免费咨询
广东君可扬律师事务所在同行业领域中,一直处在一个不断锐意进取,不断制造创新的市场高度,多年以来致力于发展富有创新价值理念的产品标准,在广东省等地区的商务服务中始终保持良好的商业口碑,成绩让我们喜悦,但不会让我们止步,残酷的市场磨炼了我们坚强不屈的意志,和谐温馨的工作环境,富有营养的公司土壤滋养着我们不断开拓创新,勇于进取的无限潜力,广东君可扬律师事务供应携手大家一起走向共同辉煌的未来,回首过去,我们不会因为取得了一点点成绩而沾沾自喜,相反的是面对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氛围,我们更要明确自己的不足,做好迎接新挑战的准备,要不畏困难,激流勇进,以一个更崭新的精神面貌迎接大家,共同走向辉煌回来!